工期纠纷与工期索赔
2018-11-21 8:24:59 点击:
质量、工期、价款,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。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施工,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。承包人索要工程款,发包人就以工程质量和工期进行抗辩。
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的举证并不困难,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,证明实际施工时间长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可。 而承包人的工期索赔,还必须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工期签证。这就使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工期索赔报告,存在着以下难点:
1、工期索赔事由是否正当;
2、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合;
3、程序是否符合同合约定;
4、监理或者业主工程师是否签字认可等等。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逾期完工非己方原因,则推断由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。
实践中,因承包人未能掌握工期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实务,导致承包人损失惨重者,不计其数。
开工日的确认:
开工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,是工期的起算点。 开工日期的确认之所以成为工期争议的焦点,是因为开工日期一经确认,就开始计算工期。
能够证明开工日的文件和事由包括:
1、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;
2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;
3、甲方或监理发出的的开工通知书;
4、工程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;
5、人员、设备和主材进场的日期,等等。
问题是,在上述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,应当如何确认开工日。
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的举证并不困难,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,证明实际施工时间长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可。 而承包人的工期索赔,还必须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工期签证。这就使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工期索赔报告,存在着以下难点:
1、工期索赔事由是否正当;
2、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合;
3、程序是否符合同合约定;
4、监理或者业主工程师是否签字认可等等。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逾期完工非己方原因,则推断由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。
实践中,因承包人未能掌握工期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实务,导致承包人损失惨重者,不计其数。
开工日的确认:
开工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,是工期的起算点。 开工日期的确认之所以成为工期争议的焦点,是因为开工日期一经确认,就开始计算工期。
能够证明开工日的文件和事由包括:
1、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;
2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;
3、甲方或监理发出的的开工通知书;
4、工程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;
5、人员、设备和主材进场的日期,等等。
问题是,在上述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,应当如何确认开工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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