穿透几何?财金23号文资本金穿透核查规则之理解与适用
2018-9-26 9:55:50 点击:
资产证券化业务,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,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,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。对于发行人的社会资本方来说,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资产转让,通过资产证券化筹集的资金,属于社会资本方的收入。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——收入》,收入是指“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、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、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”,收入不同于负债。监管机构对于ABS融资资金之用途,除房地产行业外无过多限制。然而,一些ABS的融资结构无法实现出表,从会计上看也符合债务性资金之定义,严格来说依据23号文也不得用于资本金,实现出表的则除外。当然,是否应当对ABS作出例外规定,建议监管机构综合考量。
综上,根据监管规定,银行贷款、信托贷款、债融计划、公司债等多数融资工具均有严格用途限制,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,因此不能用于建设项目资本金。而无法实现出表的ABS融资收入、保理收入等也具有债务性资金的特征。当然,实操层面,前者之审核需结合企业若干会计报表综合认定。
综上,根据监管规定,银行贷款、信托贷款、债融计划、公司债等多数融资工具均有严格用途限制,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,因此不能用于建设项目资本金。而无法实现出表的ABS融资收入、保理收入等也具有债务性资金的特征。当然,实操层面,前者之审核需结合企业若干会计报表综合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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